竣工環保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同時驗收。
1. 辦理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申報登記
各項污染治理設施建成以后,辦理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申報登記,領取排污口規范化登記回執和標志牌。
2. 申請驗收監測
各項污染治理設施的調試工作以及排污口規范化登記工作完成以后,申請監測部門對建設項目各排污口進行驗收監測。
3. 申請建設項目驗收
申請建設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在批準的試運行期內,并達到項目設計能力75%以上;經指定環境監測部門測定,各排放口污染物濃度和總量符合要求;備齊符合驗收要求的資料。
驗收內容
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環保竣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驗收流程
報告編制
污染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生態類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
服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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