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 歐嘉福)近日,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廣州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制定了《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予以印發。2018年12月26日印發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重新印發<廣州市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在原有18大類224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基礎上擴展完善至19大類287項,基本實現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及處罰條款的全覆蓋。《廣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對各項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要求,從當事人建設項目的環評類別、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及具體表現形式、危害的具體對象、主觀過錯程度、認錯認罰態度、初次還是再次違法、環境信用狀況、企業的規模大小、改正的態度和是否采取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以及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入手,逐項設置對應的裁量情節及裁量標準,在處罰裁量檔次上大多區分為較輕、一般和較重的不同梯度,充分考慮不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特點及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彰顯“以人為本”及“罰過相當”的法治理念。
《規定》第十條提出,當事人如有違法向環境排放或傾倒危險廢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違法排污持續或累計時間超過20天,其他違法行為持續或累計時間超過3個月;近二年以來被查實的有效舉報投訴達三次以上,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惡劣社會、輿論影響等十二種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