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爆炸事故發生后,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環境應急工作并組織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監測。那么什么是環境應急預案?哪些企業要做預案?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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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旨在通過管理手段預防、控制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風險;減緩和控制環境影響后果的最主要管理工具,園區和企事業單位一定要制定全面、可操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做為環境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嚴格執行。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是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開展應急資源調查,所以一套完整的應急預案應該包括: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五)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二)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能指導企業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防和控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4號)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首先,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它一般應建立在綜合防災規劃上。其次,編制應急預案也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編制應急預案提出了法律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編制應急預案作出了明確要求。2009年5月1日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2016年7月1日起,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施行,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小編注意到,在2017年9月14至16日,國務院安委會第二十二督查組在四川省廣元市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劍閣縣禹鑫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于2016年1月修訂后頒布實施,至今未進行備案登記;廣元市榮和礦業有限公司李家碥一礦的應急預案在2017年1月修訂后頒布實施,至今也仍未登記備案;而廣元市高力水泥實業有限公司應急預案2017年1月頒布實施,時至今日,也未經專家評審、未進行備案登記。
隨后,上述三家企業被立案調查,其中,廣元市榮和礦業有限公司李家碥一礦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000元。由此可見,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將面臨行政處罰。小編認為,該網友所在公司受到罰款的合理性可能在于,該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修訂后沒有及時進行備案登記。最后,小編建議,企業在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后,要及時進行備案登記。
來源:環境科普(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