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必須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